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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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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的活动范围有哪些

对于监外执行的判决依据和执行程序在刑法等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的判决来履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实行社区矫正。那么,监外执行罪犯的活动范围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家一起来了解吧。

  一、监外执行罪犯的活动范围有哪些

  监外执行活动范围规定的社区、或者工作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对监外执行采取的是社区矫正,并由居住地的派出所实施监督行为,必须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一般是不可以离开监外执行地的。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活动范围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阅读本文内容我们了解到,被判监外执行的罪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未经允许不可离开监外执行地。希望本文内容能够帮助大家了解监外执行的法律知识,如仍有不明,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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