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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

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连续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都只触犯一个罪名;而继续犯是指同一个犯罪行为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那么,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如何认定连续犯? 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

  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二、如何认定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其认定标准如下:

  1、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这两种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通说认为,连续犯仅限于每次行为能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连续实施同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合才构成犯罪.则可以称为徐行犯。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应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三种情况。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通过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环境、结果等来判断是否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一般来说,刑法分则的不同条文保护不同的法益,既然连续犯只触犯同一具体罪名,那么,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问题是,同一法益是指同一个法益”(同一法益说),还是同一种法益”(同种法益说);这又与法益性质(专属性法益与非专属性法益)相关联。例如,如果采取同一法益说,连续伤害三个不同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按照同种法益说,仍然成立连续犯。我们认为,对于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较低的犯罪,宜采取同法益说,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例如,对于连续故意造成三个不同人轻伤的行为,宜认定为同种数罪且实行并罚。对于侵犯非专属法益的犯罪如侵犯财产罪,则宜采取同种法益说。如连续盗窃、诈骗不同被害人的财物的,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条文规定了不同的具体犯罪,因此,触犯同条文的,不等于触犯同罪名。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法律依据。例如,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表明对连续犯是以一罪论处的。因此,连续犯并不是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处断的法定的一罪

  以上就是关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以及如何认定连续犯的介绍。从上文可知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我国刑法对于连续犯的处罚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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