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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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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犯罪预备表现形式与处罚规定

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在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工具,及创造犯罪条件,但是却又未得手。关于犯罪预备表现形式与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犯罪预备表现形式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

  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预备表现形式与处罚规定内容。从上文可知,犯罪预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为犯罪准备工具,二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刑法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是会相对轻一些的。对此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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