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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所关押期间,除了辩护律师,不得会见其他任何人,家属也不可以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间、范围、地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想知道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怎样的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会见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新刑诉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上的规定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区别。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流程有哪些

  1、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从上文介绍可知,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会见的范围、手续、程序等也进行了严格的把控。关于律师会见的知识就为您介绍到这了,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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